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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立法

值国家评估立法,荣幸有机会为国家贡献自身的素材,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提供《评估法》(专家建议稿),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专业建设者的有力佐证。

见证中国评估业发展的历程,深刻提出评估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产评估法律地位缺失。资产评估涉及众多领域, 由于没有系统的评估法,评估所遵循的法规散见于不同领域的法规之中, 难免不同领域的法规在评估问题上相互冲突,出现众多漏洞,形成了以言代法、长官意志代替专业尺度, 造成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滋生腐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评估行业管理多头、执业分割。我国涉及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三家: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主要有四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企业迫于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不分别请不同评估机构进行分割评估、重复评估,影响评估效率、加大评估成本,并且企业完整价值体系变成各个部分价值拼装,肢解评估整体定价功能。更为严重的是,各部门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人为地造成评估业务的分割或肢解,互不认帐,使评估机构无所适从。

3、评估标准不统一。由于行业管理体制弊端,各部门分别制定各自专业特殊需要的评估标准,相互之间互不衔接,在方法、参数和技术路线上存在诸多差异,妨碍了评估的客观性、有效性和公信力,危及行业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中的应有地位。

4、评估机构散、小、低,尚未形成与中国经济巨大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执业体系。目前评估行业机构分散、规模小、执业水平低,没有形成与中国经济巨大规模和市场高度关注的经济行为相适应的专业评估国家队,构建起行业发展的中坚,没有形成覆盖客户的有效服务网络。现有人才流失,后备力量断档,行业竞争力、吸引力、社会认知度低。

5、评估操纵、无序竞争。评估业务中的利益相关者对评估机构不适当的选择机制,加之监管和市场无法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实,使得利益相关者的意志直接渗透到资产评估过程中,影响评估过程、操纵评估结果,扰乱评估市场,形成行业无序竞争,致使评估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受损。

从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视界,提出评估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明确评估在社会经济中的法律地位。规定评估法在调节评估中的基准地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涉及评估时须遵循评估法的规范;明确法定评估强制性规范,保护和规范非法定评估。二是规范评估主体。对评估师、评估从业人员、评估机构的责任、权利做出规范,解决评估专业队伍和网络体系问题。三是规范评估对象。对评估的各类对象,包括企业价值和产权、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均纳入统一规范范围,从法律上排除评估专业分割的基础。四是赋予准则予法律地位。明确行业协会制定统一准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五是规范评估行为,对评估行为、职业道德做出基本规范。六是规范评估管理体系。统一资产评估行业,实行统一行业监管为主体专业指导相配合的制度。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统筹行业管理。

王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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