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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2003年第一期:

由一宗抵押贷款案想到的

           ——谈抵押贷款评估有关问题

王生龙   李挺伟

    摘要:本文分析了抵押贷款评估的现状,同时对抵押贷款评估中价格标准的选用、评估基准日与评估价格使用等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提出通过完善资产评估理论方法体系和法规,防范评估风险的建议。

    广东省某资深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某塑料厂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对涉及的抵押设备进行评估时,在未对该设备进行现场清查核实、验证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单凭厂方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作价,放款银行以评估结论中反映的评估价值的“抵押率折算确定贷款额,发放贷款830万元,结果因厂方到期无法还款引起纠纷,该评估师被广州市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理由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报告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在以实物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的运作中,都存在着一个对相关资产评估作价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完善,类似业务已经相当频繁。但现实是:在这些业务运作中,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但并不怎么光彩、至少是被社会各界越来越不辞的角色。本文暂时不对上述案例的是非曲直作分析,但受该问题的启发,从专业角度对抵押贷款评估的有关问题作一些讨论,应该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处的。

一、抵押贷款评估的状况堪忧

    80年代末,美国因收不回抵押贷款产生巨额的银行不良资产,导致一批银行的倒闭破产,最后联邦政府不得不动用数十亿美元的国库资金弥补存款人的损失。美国多数人认为造成这种恶果的主要原因是不动产评估人员的舞弊行为,因而美国国会在1989年8月制定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原和强制执行法令》(FIRREA),该法令不但正式确定“评估促进协会”(Appraisal  Foundation)为评估行业制定行为准则和专业操作准则的机构,更重要的是彻底结束了各团体分散制定评估准则的局面,直接促成了评估全行业准则的形成(美国评估行业统一操作规范)。该法令第11号《不动产评估改革法案》对涉及国家利益的不动产评估行业进行了整顿。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著名的 “住专”金融案,同样是因为不动产评估人员的行为,导致了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日本政府也不得不从国库拨出几万亿日元,去填补因不动产抵押贷款不能收回造成的窟窿(周叔敏、汤究达译,《美国评估行业统一操作规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1页)。上述后果是否全部或部分由评估人员行为产生,一时无法辨别。但国内银行抵押贷款评估中的种种问题,是否会使国外的历史在中国上演,就令人担忧了。

笔    者有机会了解到广东省的抵押贷款评估状况。在广东省,大量的中小型评估机构,只有五六名评估人员,一年的抵押贷款评估业务收入高达千万元,一年出具的抵押贷款评估报告达上千份。以一个固定不变的报告格式内容,一种永久使用的“重置成本法”,一个评估人员一天出具几个报告,十几份评估报告,除企业名称、概况和基准日不同外,找不出任何包括文字上的差别。这样,本文前言提到的情况,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二、抵押贷款评估的理论盲区

1、假设前提与价格标准

    据笔者所知,国内抵押贷款评估中,评估师总是以持续使用为前提,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很明显,该特殊目的下资产的评估价值,应该是该财产实现变现时的价值,因为,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前,银行实际上拥有该抵押财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只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绝不会对该财产进行“持续经营”。即便对于获得该资产的第三方有可能经营该资产,但至少评估的是银行的权益价值,评估值只能是银行作为资产拥有者时,资产经营或变现时产生收益的价值。由此看来,在该评估目的下,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持续使用”并不存在。而且,银行只有通过“变现”或“清算” 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适用的评估价格标准只能是“变现净值标准”和“迫售清算价格标准”。“变现净值标准”的决定因素有“变现价格”和“变现费用”(王子林,《资产评估原理实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5页)。 “清算价格标准”的决定因素同样有“清算价格”和“清算费用”, “变现费用”和“清算费用”,应在“变现价格”和“清算价格”中得到补偿后,才能作为最终的评估值。恰恰相反,重置净值则是将资产形成时的费用一起作为资产重置原值,再考虑成新程度后所得的评估值。前者明显低于后者。

    再加上“迫售清算价格标准”本身的“快速变现”和“非公平市场”的特点,使价格偏低,因而大量抵押资产高估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2、评估基准日与评估价格使用

    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时间,也就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时间,而企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间往往是评估目的实现的时间。对于一年期的抵押贷款,正好与现时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的有效期一致。但多数情况是评估目的实现不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即使是有效期内,其资产的数量和价格都发生了变化。据一位银行人士介绍,在资产被拍卖时,很多固定资产早已报废,尽管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事前设定了“抵押率”,形成了与放款额一致的“安全价格”,银行方面同样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就存在一个评估价格是何时的价格、如何使用的问题。

评    估价格只能反映基准日时的价值水平,而且只根据一般的操作规范得出一个“确定”的值,在资产被拍卖时,资产价格条件早已发生变化,不象竟拍者在充分掌握资产的状况下,乘机大幅压价那样,银行方面因只想尽快回收贷款、降低损失而迫售,造成了拍卖价普遍低于评估值的事实,广州市某著名物业几次流拍、几次调减起拍价格就是一例。

    在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中,除得出一个 “确定”的评估值外,评估师分析整个贷款期资产价值可能变化的区域,由评估师从专业角度评定“抵押率”,作为评估价值的组成部分,从而科学使用评估结论,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或在贷款初和拍卖时分别进行评估也不失为一种方法。根据现行的评估操作技术和评估师的专业水平,毕竟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与拍卖时的价值的差别是难以避免的。

3、评估报告“保护性说明”和“承诺函”的局限

    对于委评资产的产权、同一资产重复抵押等情况,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都给出了一些诸如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保护性说明”,同时,现时资产占有方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但实践中这并不代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通过此种处理就明确界定了责任。一旦产生了价值纠纷,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难免其责。原因是现行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保护性说明”的法律效力。在广东某上市公司虚假出资案的庭审中,对评估报告中的“保护性说明”和“承诺函”,司法部门依法不予确认该举证,为上述问题的评估处理提出了严峻的问题。

三、评估执业风险的重新认识

1、明晰资产评估结论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市场经济活动中,包括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在内的任何一项中介服务,都需要提交一份包含原则、程序、方法和结论在内的专业服务报告。与会计师相同,资产评估同样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下,提供鉴证类中介服务,同样是对资产进行价值计量的科学。

    资产评估工作,是按照一定程序和专业方法对资产现实价值的一种主观判断和估计的专业工作;其工作性质是一种专家咨询活动;其结论是一种专家判断意见、是一种价值参考依据;其评估价值实际上是一种 “值”的专家意见。这种结论尽管带有主观、预测等成份,但完全能够满足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当事人,依据评估结论实施经济行为的需要。

    但必须明确,资产评估服务对象和目的不同,其评估结论至少有价值鉴证性结论和价值咨询性结论两种,上述理解表面上更强调“价值咨询性”结论的特点,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和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折股(国有企业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和调整账务的依据,表面上更强调“价值鉴证性”结论的特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作为折股、工商注册和调整账务的依据,评估结果就应该是唯一的、准确的,不存在“咨询”和“参考”的问题;当然相反的观点就是:评估值不是唯一的、准确的,不应作为折股、工商注册和调整账务的依据。笔者认为:“鉴证性”和“咨询性”并不是矛盾的。国际上所有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尽管都以历史成本原则计量资产价值,但同时也都规定了当足以表明资产价值变化的事实发生时,“允许采用” 重新“估值”的计量方法,对这一“估值”行为,除操作主体名称不同外,会计师估值和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因而,以会计师 “准确”的历史成本否认专司“估值”的评估师的结果,实际也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否认其他四种计量属性(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现金流现值),这显然是错误的。和中国大陆非常类似的香港物业估值结果,直接作为物业日常会计核算中数值,是一个典型的佐证。在经济鉴证行业内流传着一句耐人寻味的 “准确的不一定是正确的,正确的不一定是准确的”,如果这有一点道理的话,更关注正确性的利益各方,就不会坚持“准确的错误”了。 资产评估结论的特点取决于资产评估的特点。首先,评估结论具有很大成分的预测性。从本质上看,资产评估计价不是历史成本的反映,而是被评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现实反映,没有现实或潜在的收益的资产是不存在价值的,换言之,评估价值必须反映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因此,通常用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整体资产的现时价格的收益价格标准最具科学性。即使是用预期的资产使用年限计算的重置净价,也充分反映预测的这一特点。其次,评估结论咨询性和参考性。作为一种主观判断和估计和一种专家咨询活动。其结论的咨询性和参考性不言而喻。再次,评估结论的市场性,资产评估结论往往是在一定的模拟市场条件下得出的,未来或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中,其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评估价格必然变化,评估技术要求科学模拟市场条件,评估结论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第四,价格的多样性。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随评估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评估价格标准。评估并不反映确定的历史成本和预测的未来价格,而是反映不同的评估目的下,被评资产某一现时时点的重置净价、清算拍卖变现价值等。不同的目的往往决定资产的不同价值,同一价值基础也同样有不同的价格类型。②资产评估反映资产的最有效利用,评估价值在不同的效用下具有不同的价格。

2、有关建议

    以上所有方面均反映了一个共同的事实,资产评估结论与现实的、未来的不可能完全一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评估结果使用中,又往往与评估需求者的期望产生了差距,直接导致了评估风险或纠纷。因此,评估风险的防范,最终取决于资产评估理论方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律的规范,以及评估需求者正确利用评估结论。“评估师只对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刘玉平,《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3页),因而本文开始提到的法案,起诉中所述事实,纯属于未履行职业规范,但其他履行了职业规范要求的情况,就是理论方法体系和法律的问题了,尤其是评估结论,确实不能只给出一个简单数据,而是一个在进行“敏感性分析”后的价格定义下的价格意见,评估需求者也确实需要进行一系列分析后,最终确定交易价格,而不能以“决策依据”替代“决策”。

参考文献:

1、王子林:“新时期资产评估若干重大问题”,2001年中注协秘书长会议交流材料。

2、王子林::《资产评估原理,实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

3、缚仪  张平:《公司价值评估与证券投资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4、张燕敏:《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及准则体系》,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

5、刘玉平:《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作者简介:

王生龙    经济学硕士、副研究员、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

供职于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中联南方评估公司总经理

李挺伟    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供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部

Mob:13501015072, 13332875544    Tel:010-68348076,020-389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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