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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准则的框架及主要内容,可归纳为“3+1”。“3”指:按评估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三种情形分别规范。即,对聘请个人专家协助工作作为专业支持、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等三个方面的操作分别进行规范;“1”是对上述三种情形的披露进行规范。基本内容涵盖了评估实践中利用专家工作的所有问题。
    一、为什么分三种情形分别规范?
    中评协颁布实施的23项准则,对上述三个方面都有相应的原则性规范。如:包括基本准则在内准则相应规范内容,多属于“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范畴;《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等准则的相应规范内容属于“利用专业机构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范畴;而《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应规范内容则属于“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范畴。本准则实际是对颁布实施准则的进一步细化规范。
    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规范,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评估实践中,三者的原因、目的、性质、程序、做法、责任等均有很大的不同,前两者是评估师“主动”的、“自觉”的、“选择性”的,与境外评估利用专家工作的性质、做法一致,也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的性质、做法类似。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是评估行业分割管理体制所造成的一种“被动”而“必须”的“引用”行为,评估实践中,不同评估机构的做法和责任披露内容也五花八门,隐藏了诸多执业风险。对引用者即资产评估师而言,到底什么是引用责任?如何划分各自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范。我们考虑,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和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下,在资产评估准则层面清晰界定“引用责任”的条件尚不具备,有很多理论问题需要研究,也有很多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的工作。为了减少或避免因此而引发的评估执业风险,现阶段换一种思路可能更为实际,即采用细化的和操作性强的规范方式,明确评估师应当做什么、提醒关注的问题等,不但能够引导和规范评估师恰当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践,特别是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践,引导其他评估行业,根据本准则要求出具满足资产评估引用需要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客观上能够明确一些执业界限,澄清一些责任。
    二、 三种情形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但考虑的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即基本要求、操作要求、底稿要求、披露要求。
    “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工作内容、专家条件的原则要求、聘请和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序要求、评价专家工作和利用专家成果要求、工作底稿要求、责任划分和披露要求等七个方面。与利用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不同,聘请专家工作是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评估实践中,由于资产类型复杂多样性、资产属性的差异性,需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提供专业协助,进而客观分析资产性能,这是世界各国评估实践的通行做法。聘请专家工作不是利用专家直接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而是利用专家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协助工作。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以外的。因此,本准则从七个方面考虑,是充分考虑评估实践而提出的,基本能够满足规范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执业行为的要求。
    “利用专业机构报告” 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报告的种类及取得途径要求、专门聘请专业机构时的要求(选择机构的条件原则要求和和工作程序要求)、不同专业报告的利用要求,工作底稿和披露要求等五个方面。评估实践中,作为评估依据的专业报告,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是评估前已经存在的(含出版、发表的)、有的是与评估同时开展专业工作出具的(如审计报告)、有的是专门为评估而做的(如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这三种情形,作为评估依据需要关注的、分析的内容不同,因此对“如何利用”进一步分三种情形予以规范,即:与评估同时开展专业工作的,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评估前已经存在的,要求分析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专门为评估而做的,规范了选择机构的条件原则要求、工作程序要求、专业工作要求。由于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关乎评估结论,因此三种情形都要求关注专业报告披露的重大事项并考虑其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也要求将专业报告作为工作底稿。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整体要求(含报告审批情况)和相关资质的判断;经济行为及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等的一致性要求;评估参数匹配性要求;假设前提及使用限制匹配性要求;披露要求和工作底稿要求等六个方面。由于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成为了资产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因此严格要求“一致性”和“匹配性”,即基本评估要素的一致性,和评估参数、假设前提及使用条件的匹配性。采用 “单项资产”的概念,是较为专业的称谓,也回避了因行业分割管理体制造成的诸多矛盾点。评估实践中,汇总评估结果性质的“引用”现象,通常发生于企业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企业另行委托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对企业土地和矿业权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将其结果合计到资产评估结论中。很显然,相对企业整体资产而言,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实际上属单项资产范畴,而并不是所谓的“特殊资产”、“专业资产”、“其他评估专业”、“其他评估行业”等概念。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而言,任何资产类型均为企业法人资产的一种形式。另外,企业价值评估通常属 “权益”范畴,而单项资产评估通常反映 “资产”概念,对于其可能存在负债会影响权益价值,引用时应当考虑,因此本准则特别要求关注负债等,防止企业价值重复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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