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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山东、辽宁近期分别出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1/4/21  点击:20063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以下简称“2914号文件”),规定评估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为贯彻实施2914号文件精神,在山西、海南、广东、安徽、四川、西藏、黑龙江等省区相继出台当地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制度以后,近期,又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山东省物价局、辽宁省物价局,分别会同本省区财政厅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当地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制度,公布了本地区资产评估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宁夏、山东、辽宁三省区均在本省的评估收费制度中明确:一是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按评估值计算;三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与此同时,依据2914号文件精神,宁夏、山东、辽宁三省区分别在制定本省区的地方评估收费管理制度中,设计安排了适合本地评估行业实际情况和评估特点的规定条款。

宁夏自治区的评估收费管理制度中规定:
1.明确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和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确指范围。
2.明确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得超过20%。
3.宁夏自治区将计件收费的平均标准调整为七档,取消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计费额度,增设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二档计费额度。
4.计时收费标准按照法人代表、首席评估师不超过300元/人·时;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260元/人·时;注册评估师不超过200元/人·时;助理人员不超过100元/人·时划分为四档,并规定计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得超过20%。
5.该办法试行期两年。
山东省的评估收费管理制度中规定: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
2.单项资产与企业价值及无形资产按两种差额计费率区别规定。
3.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无形资产按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30%的负债总额计算计费基数。
4.企业整体改制、企业上市、中外合资、破产清算、法律纠纷、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服务收费,可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风险责任、时间要求等因素,在不超过上述标准150%的范围内收取;司法鉴定业务按照涉案金额的1-10%收取。
5.明确计时收费标准,并按照法人代表、首席评估师不超过1000元/人·时;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800元/人·时;注册评估师不超过500元/人·时;助理人员不超过300元/人·时划分为四档。
6.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
辽宁省的评估收费管理制度中规定:
1.明确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
2.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
3.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4.限定最低收费标准2000元。
5.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合计值为计费额度。
6.该办法有效期两年。
宁夏、山东、辽宁分别是我国西北、华东、东北地区的重要省区,当地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将使本地区评估收费低、执业人员收入低的局面得以改善,推动上述三省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更加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三省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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