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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修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专家建议细化部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1  点击:11443次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李佳楠)

    为了贯彻和落实《资产评估法》,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令)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资产评估法》将要在今年12月1日实施的大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对64号令做了哪些修订?整个修订的特点和方向是怎样的?这些修订是出于怎样的现实考虑?业界人士怎样评价这次修订工作,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此,《财会信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资产评估行业监管范围扩大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相比较之前的64号令,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依据《资产评估法》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文件共6章63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对象、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之前的64号令主要规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日常管理等事项,管理内容侧重于形式和事前审批。《征求意见稿》基本取消了事前审批、核准,强调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并引入了社会监督,同时对于处罚情况进行公开,彰显了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透明。
  《征求意见稿》在原64号令基础上主要修订了《资产评估法》对应的相关内容,减少了前置审批程序,明确了后续监管内容,扩大了财政部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范围。《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明确了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的区别。财政部认为,监管对象不应只限于从事法定业务的机构,而应扩大到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和自律组织,使得财政部能够更有力地发挥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职能。
  之前的64号令主要规范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资产评估法》界定了评估行业涉及的五大市场主体,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协会、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管理简政放权、资产评估协会改革、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将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主体——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全部纳入了监督管理范围,同时兼顾了法定评估业务中涉及的委托人责任。
    评估行业不仅仅是资产评估,还包括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等。《征求意见稿》着眼于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制定内容包括了与其他同级评估行业协会的沟通、信息共享等条款。同时,为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的处理。

  第四章和附则部分变动较大
  《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变动较大,除了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是原来64号令保留的,其他条款都是新增加的,涉及了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具体的监督检查程序等内容。对此,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研发总监王军辉对《财会信报》记者表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本次文件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符合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能够极大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做优、做强,例如对于虚假、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界定。
  虚假、重大遗漏评估报告这个提法来源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主要界定我国证券市场中资产评估机构违法出具的报告。《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了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此类事项从投诉和举报、检查和调查、处罚和公告全流程进行规范,使《资产评估法》具备了实施性。通过这样的措施能够进一步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树立资产评估行业良好的行业形象。
  《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规定,资产评估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互相监督和投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有关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财政部门举报:(一)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二)违反资产评估程序的;(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规从业的;(四)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法定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的相关当事人对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的下列行为,可以向有关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一)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资产评估而未依法委托的;(二)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三)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投诉举报的规范内容源于《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对此王军辉表示,这有利于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以及委托人在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权利,有利于规范和明确双方在资产评估经济行为中的责任,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附则》部分变化也较大,不再提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特殊资产评估机构的特殊规定,转而关注外国投资者投资资产评估机构问题。对此,王军辉表示,随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限制的取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特殊评估机构的特殊规定已经没有太大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资产评估服务在目前经济转型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国际化,境外机构投资国内企业、国内企业“走出去”投资境外机构的情况越来越多,外资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需求越来越多。依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执业的答复,《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投资资产评估机构、外商投资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专家建议:部分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对于《征求意见稿》,北京路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唯实向《财会信报》记者表示,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切合《资产评估法》的出台,调整原文件中与《资产评估法》不相适应的部分,同时随着近年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必要强化该部分内容。王军辉表示,《征求意见稿》符合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资产评估法》的立法精神,将极大地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化转型。从规范的内容来讲,《征求意见稿》对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分支机构设立门槛等并未进行具体限制。这大大降低了评估机构设立门槛,强调优胜劣汰,而不是政府管制下的保姆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评估行业的发展,促使资产评估机构提升执业能力、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对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的相关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五十条中规定投诉和举报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邵唯实表示,应明确对哪些类型的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及其相关行为的监管在财政部门职责之内。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管,邵唯实建议,明确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监管的内容;对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管应该结合未来两年全国大环境对行业协会地位的认定情况。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监管的条款共6条,内容包括只能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不得签署法定业务评估报告、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等。对此,王军辉表示,上述条款更多是从限制的角度进行监管,其实应适当地考虑从疏通的角度引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能力的提升。
    王军辉还给出如下意见和建议:(1)总则中的第七条,更合适放在第二章;(2)第九条,未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人数限制,对于评估师人数计算是否要求必须是资产评估师,还是有其他要求也未明确,应按照《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明确;(3)第十四条,对于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职责界定是否适用于评估专业人员应明确;(4)第十五条,法定评估业务的开展,对评估机构中资产评估师人数的限制的必要性存疑,法定业务评估报告签署与第十四条有重复可能;(5)第六十条,违反《资产评估法》处罚情况的公示,是否适用于行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违法案例情况的处罚,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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